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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7號

停止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7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宗伯實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停止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停止侵害並回收部分 (非因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另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0,000元(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合計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4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侵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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