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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張瑞蘭林世民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盛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因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之判決正本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判決正本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

本院備查,判決正本並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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