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盛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因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之判決正本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判決正本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上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
本院備查,判決正本並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