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聖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聖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聖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申報年度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