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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0 日

  • 原告
    許志成即萬建順工程行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 請 人 許志成即萬建順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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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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