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二二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二二號
- 聲請人
- 羅豐胤 律師
- 相對人
- 冠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惟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既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復參酌同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七條等規定,應可解釋公司辦理清算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法院選派之清算人,茲因該公司仍有債權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呂明坤
~B法院書記官 林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