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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請人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忠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啟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自訴外人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並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寄送之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以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涂秀玲

~B書記官 巫偉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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