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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大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南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凱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FO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玖萬貳仟肆佰壹拾叁  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伍佰肆拾肆  元       │繳交郵票九百元,退還郵票三百│
│                │                          │五十六元。         │
├────────┼─────────────┼──────────────┤
│合    計  │玖萬貳仟玖佰伍拾柒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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