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七一二號
聲請人即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乙○
- 相對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簿冊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五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由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該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召開股東會決議指派董事甲○○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法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經查,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確已清算完結,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准予備查函一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司字第九三號清算完結卷宗無訛。又相對人經指定為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經相對人及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有股東會議事錄及同意書各一件在卷可按。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定相對人為三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正中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