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0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冠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冠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於聲請狀
內所陳稱: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438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一款之規定,應徵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