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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陳秋月
  •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

  • 當事人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玲 原告與被告和美力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7,5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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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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