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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0號

原告
聖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7, 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影本,應補附與正本相同之證物影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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