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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告
台灣菱慶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木村悅治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台中儲運所、帝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85,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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