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9號
- 原告
- 台灣菱慶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木村悅治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台中儲運所、帝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85,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