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22號
- 原告
- 珍妮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健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泉飲用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8萬87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萬94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應補繳新台幣4萬84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