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47號
- 聲請人
- 電信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陳,並無任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應徵費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47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陳,並無任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應徵費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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