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 原告
- 祥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杰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及福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世源、高煥程(即高芳城)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壹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曹宗鼎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