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張永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福樂家實業有限公司、陳泓蓁(原名陳淑敏 )、莊登富(原名莊景文)、乙○○、甲○○、莊程淇(原名莊銘翔)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玖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伍萬柒 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六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