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謝壽夫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張永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福樂家實業有限公司、陳泓蓁(原名陳淑敏 )、莊登富(原名莊景文)、乙○○、甲○○、莊程淇(原名莊銘翔)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玖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伍萬柒 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六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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