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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二八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
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宜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其起訴狀所載

之聲明有二,其一為命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其二為請求被告應於中國

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暨台灣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半版,刊登本案判決全文及道歉啟

事。是原告第一項聲明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六千五百元

裁判費;第二項聲明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

定繳納三千元裁判費,併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九千五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卓進仕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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