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
    甲○○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欽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