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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
安德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右原告與被告聯佑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涂秀玲

~B書記官 巫偉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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