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四七號
- 原告
- 安德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霖
右原告與被告聯佑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涂秀玲
~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