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93號
- 原告
- 尚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葆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茂利行鐵工廠發支付命令 (94年度促字第24656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貳仟伍佰叁拾
柒元,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玖仟零叁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仟零叁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