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水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5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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