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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4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9號

聲請人
怡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蘭

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新臺幣117,97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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