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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著作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林世民

  • 當事人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亞迪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豪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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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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