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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甲○○、丁○○、乙○○間因94年度訴字第100號確認同意變更公司組織之意思表示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

㈡經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如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