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57號
- 原告
-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順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3,56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6日以94年度補字第61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