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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原告
南洋防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被告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被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法定代理人
之5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五權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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