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 上訴人
- 南洋防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權天下管理委員會、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28,000 元(依上訴人於原審自行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9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