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79號
- 上訴人
- 南洋防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上訴人
- 五權天下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