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05號
- 上訴人
- 向陽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泳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
1705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8,500 元(本訴部分742,500 元+反
訴部分1,376,000 元=2,118,5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