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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4號

上訴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岱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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