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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0號

上訴人
達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80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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