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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8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告
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在
被告
詠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訂購TF-200KW高週波爐一套,就該爭議之法律關係所訂定協議書第四條約定,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前因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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