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08號
- 原告
- 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永在
- 被告
- 詠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季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訂購TF-200KW高週波爐一套,就該爭議之法律關係所訂定協議書第四條約定,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前因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