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林靜芬
- 當事人被告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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