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林靜芬

  • 當事人
    被告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尚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214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部分,因上訴人僅具狀提起上訴,並未載明上訴範圍,經本院以敗訴部分之全部即1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於95年3月23日裁定繳納後,上訴人即具狀陳明上訴範圍僅就其中80萬元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自應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3,050元,仍未據上訴人繳納,除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一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變更 原裁定如上外,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