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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
吉東鋒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耀陵
被告
昌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阿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永春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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