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泰陽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之5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