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曹宗鼎
- 當事人己○○、甲○○、泰陽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泰陽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之5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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