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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60號
原   告
東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傑風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張慶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裕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539,236元(6,000,000+39,236+500,000=6,539,2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74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0,400元,尚欠新台幣5,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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