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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60號
原   告
東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傑風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戊○○
被   告
美裕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確認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返還溢領票款新台幣39,236元與何一原告?如有變更聲明之必要,請於上開期日7日前提出更正聲明狀,並以繕本逕寄被告。

兩造請陳報:如原證12統一發票所示之LYKEA活妍抗皺組3組商品之原告通常進價及銷售價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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