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告
統浩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參加人
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建字第76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7月9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6年度建字第76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