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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告
統浩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參加人
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建字第一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債務人即參加人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億公司)對被告公司有工程款債權,依法聲請執行後,因被告公司否認該債權,原告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之規定,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參加人對被告公司之工程款債權存在,然查本件參加人長億公司業已對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本院分97年度建字第12號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以本院97度建字第1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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