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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告
統浩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參加人
長億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8月5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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