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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張瑞蘭

  • 當事人
    甲○○因與被上訴人乙○○、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甲○○ 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訴字第4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 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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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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