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訴字第五八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統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永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竹縣新豐鄉○○村○○街十八巷九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以被告詐騙、溢領工程款,而本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已交付之工程款(現金新台幣十五萬二千四百零一元及支票二紙),顯與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規定不符,原告認為有該法條關於管轄規定之適用,尚有誤會。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永春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