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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長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滿水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長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滿水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捌拾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羅永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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