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五五號
- 原告
- 振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卓進仕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