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普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丁○○原名林岳
丙○○原名林欣
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陸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普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捷公司)邀同另六名被告為連帶保證人,陸續於1、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向原告借用二筆五百萬元款項,合計一千萬元(該二筆款項之借款期限均至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止);2、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三百八十萬元(借款期限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止);3、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款四百萬元(借款期限至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止);4、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借款期限至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止);5、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向原告借款五百萬元(借款期限至九十四年四月五日止),被告就1所示二筆借款,均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就2至5之借款,則須按月付息,另於清償期屆至時,將借款本金清償完畢,上述六筆借款之利率均依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如原告調整基準利率,則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之加碼週年利率調整計算(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利率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七)。被告普捷公司未按期清償本息時,除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則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若有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被告普捷公司就前述六筆借款,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即未按期清償利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計二千二百九十六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其所負債務依約已視同全部到期,另六名被告既為被告普捷公司向原告所借上開六筆款項擔任連帶保證人,自均應就被告普捷公司對原告所負前揭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依據上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六份、保證書二份、約定書七份及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表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被告普捷公司、乙○○、丁○○(原名林岳民)、丙○○(原名林欣盈) 受本院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至被告戊○○○、己○○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各項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足以採信,故原告前述主張堪信為真正。
六、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普捷公司向原告借用上開六筆款項,金額合計二千三百八十萬元,惟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二千二百九十六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則依其與原告簽訂之約定書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其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另六名被告既為被告普捷公司對原告所負前揭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自不得依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主張在原告未就被告普捷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拒絕向原告清償,另依同法第七百四十條規定,其六人就被告普捷公司所負前揭借款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揆諸前揭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民國) │ (民 國) │ ├──┼─────┼──────┼────────────────────┤ │ │ │自93.10.12│ 自93.11.1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肆佰伍拾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一 │ 捌萬元 │按週年利率百│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分之五點四七│ │ │ │ │計算 │ │ ├──┼─────┼──────┼────────────────────┤ │ │ │自93.10.12│ 自93.11.1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肆佰伍拾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二 │ 捌萬元 │按週年利率百│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分之五點四七│ │ │ │ │計算 │ │ ├──┼─────┼──────┼────────────────────┤ │ │ 參佰捌拾 │自93.09.27│ 自93.10.28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萬元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三 │ │按週年利率百│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分之五點四七│ │ │ │ │計算 │ │ ├──┼─────┼──────┼────────────────────┤ │ │ │自93.10.02│ 自93.11.0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四 │ 肆佰萬元 │按週年利率百│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分之五點四七│ │ │ │ │計算 │ │ ├──┼─────┼──────┼────────────────────┤ │ │ │自93.10.02│ 自93.11.03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五 │ 壹佰萬元 │按週年利率百│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分之五點四七│ │ │ │ │計算 │ │ ├──┼─────┼──────┼────────────────────┤ │ │ │自93.10.06│ 自93.11.0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起至清償日止│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六 │ 伍佰萬元 │按週年利率百│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分之五點四七│ │ │ │ │計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