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庚○○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樂家實業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福樂家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丁○○○○○ 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七三○五○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 第一七○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參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該項 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九十四年三月六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恩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陳麗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