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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百分之五」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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