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甲○○○○ ○○○○○○○ ○○○○○○○因給付貨款事件,不
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330
號),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
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其上訴即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7,40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美金3,315元,依上訴人提起上訴當日(即95年7月13日)之匯率(即1美元=新臺幣32.77元)折算,則為新臺幣108,6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述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