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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甲○○○○ ○○○○○○○ ○○○○○○○因給付貨款事件,不

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330

號),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

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其上訴即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7,40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美金3,315元,依上訴人提起上訴當日(即95年7月13日)之匯率(即1美元=新臺幣32.77元)折算,則為新臺幣108,6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述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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