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易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玉華律師
- 被告
- 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清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國隆律師
-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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